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章程
(2023年6月8日核准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
中文全称: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
中文简称:四川省科普作协
英文译名:Sichuan Science Writers’Association
英文缩写:SSWA
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
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
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。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,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,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,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。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和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》,深入落实中央关于“科技创新、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,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”精神,动员组织全省热爱科技传播事业的专家、学者、科技人员、媒体记者、编辑和科技事业组织者积极投身到科技传播实践中,以传播科学思想、科学精神、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为宗旨,不断创新传播方式方法,为提升四川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做贡献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。
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
(一)组织本团体会员开展科普创作活动;
(二)编印与本团体有关的科普读物;
(三)在省内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和本团体会员的科普成果展览;
(四)主办本团体会刊;在本团体会员中开展科普征文竞赛和评奖表彰活动;
(五)组织本团体会员开展科普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;
(六)参加国内有关方面的科普学术、创作交流与协作;
第三章 会员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四)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科普作品,包括公开出版科普专著(包括编著)1种以上,发表、播出质量较高的科普短篇10篇以上的作者;
(五)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普书刊编辑或科普影视编导人员;
(六)热心倡导、积极支持科普创作并取得业绩的领导干部、科技专家、企业家、出版家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对本协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、学者,经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;对本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,具有较高学术威望,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、学者,经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团体的支持和保护;
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技推广,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本团体章程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八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;
(十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十一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,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如下:
(一)会员代表从本团体会员中推选产生,会员代表总数为会员总数的25%。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,其中,单位会员代表占30%、个人会员代表占70%。
(二)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系本团体会员,且入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;
2.拥护本团体章程;
3.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;
4.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,有能力参与本团体的决策工作;
5.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。
(三)会员代表推选工作应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。协会秘书处认真与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沟通,征求意见,形成会员代表候选名单。
(四)协会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候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查,并提交理事会审议,确定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后在协会网站公布。
(五)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:
1.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、报告或其他议题;
2.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;
3.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4.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(六)会员代表每届任期四年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八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/3。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。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分支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分支机构以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。
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